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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评估制度_二手车评估基本原则

tamoadmin 2024-06-09 人已围观

简介1.二手车评估师怎么考2.车辆折旧评估鉴定是哪个部门3.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4.二手车评估师含金量高不高5.二手车交易规范内容是什么6.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20重要。专业的评估报告对汽车估值有重要帮助。二手车评估的首个国家标准《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将于6月1日起实施。《规范》的颁布与实施,将引导二手车企业按照《规范》所规定的鉴定评估流 程和方法,确保鉴定评估结果的客观和公正。各相关企业在销售环

1.二手车评估师怎么考

2.车辆折旧评估鉴定是哪个部门

3.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4.二手车评估师含金量高不高

5.二手车交易规范内容是什么

6.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20

二手车评估制度_二手车评估基本原则

重要。专业的评估报告对汽车估值有重要帮助。

二手车评估的首个国家标准《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将于6月1日起实施。《规范》的颁布与实施,将引导二手车企业按照《规范》所规定的鉴定评估流 程和方法,确保鉴定评估结果的客观和公正。各相关企业在销售环节向消费者明示车辆的技术状况,最大限度地解决二手车信息透明化问题,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现状:二手车鉴定困难

据二手车评估师张新民透露,佛山乃至全国的二手车买卖,大多是凭经验定价。因二手车鉴定专业性较强,而评估和鉴定方面可以弄虚作假的环节、花样实在太多,所以,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虚报评估价、鉴定报告作假之事时有发生。而遭遇虚报评估价格的车主,多是经验不足的首次交易者,介绍座驾情况很“实诚”,中介会借机压价。同样,经验丰富的老车主在出售二手车时,也会故意隐瞒因重大交通事故而修理零部件的事实,现在维修厂翻新水平相当高,这使得二手车鉴定环节存在很大困难。

“在二手车交易中,修改车辆的行驶里程是最为常见的,把里程缩短,就可以谎称车龄少。”佛山东本市场部经理孙伟星说, “经常有车主把车拿来置换,其里程表上的公里数和此前在4S店保养记录中记载的公里数不一致。只要破解行车电脑的密码,就能够篡改其中的电子数据”。

评估报告将成买车重要参考

任何一位购买二手车的消费者都希望自己买到的车没有隐瞒隐患的问题车,规范出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二手车销售者隐瞒车辆信息的问题。佛山骏威龙总经理潘国光表示,其实,二手车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对整个市场的发展是一种伤害。因此,不仅相关部门及协会在着力规范二手车交易,一些正规二手车商为让消费者建立对自己的信任,也在建立自己的评估标准。

新规出台后,二手车交易将拿到一个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该报告详细列明该车具体状况,并给出该 车的参考估价。评估价格为相同车型、配置和相同技术状况鉴定检测分值的车辆近期的交易价格。新规一旦实施,所售车辆是否有《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将是消费 者买车的重要参考,这就等于二手车有了身份证。首个二手车评估规范的出台,将使二手车信息更加透明。不过,令人担忧的是标准的权威性还须辅之以法制建设, 缺乏法律支撑的标准实施力度可要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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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评估师怎么考

1.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①经营者必须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③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

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2.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程序有哪些?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①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③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以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分别持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子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颁发或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车辆折旧评估鉴定是哪个部门

一、二手车评估师怎么考

二手车评估师证书以前不难考的,很多地方考全国证通过率都是接近100%。但二手车评估师资格证书其实不是二手车领域的万能钥匙,它的用处只有三点:一是拿去唬人,给一些不懂的客户看,换一个交易信心;二是开办二手车评估机构(或二手车评估公司,反正就是经营范围里包含二手车鉴定与评估字样的法人机构)或二手车交易市场,要一个高级证和三个中级证;三是执行鉴定评估工作,前提是所在单位要有含二手车鉴定与评估资质,并且要持证执业(只有注册评估师签字、所在的有评估资质的单位盖章之后的二手车评估报告才有法律效力。当然,要开评估报告的可能性一般不大,交易100台车里面难有10台要做评估报告的)。因此,最大的用处是第一点。虽然说起来不太好听,但事实上是管用的。关于就业问题,二手车评估师一般不是拿去就业的吧?有不少朋友考了这个证书,有的准备拿去找工作,有的准备用来跳槽,好像基本上都没有成功。现在的二手车公司都很小,几个人的小公司个个都是老板,老板最担心人家来挖墙角。考二手车评估师证的有几个不想今后自己干?人家就担心这个。有的公司要招人,但就是不肯要考了证的。就是因为担心人家过来“卧底”。其他就业去向呢,比如二手车市场,现在二手车市场普遍不景气,裁员还来不及,招人恐怕是很难了。再就是4S店的二手车部门,一般4S店也就是在内部选拔,不太可能从外面招聘。哪怕是人家也要证书,4S店一般会公费送他们去考证。还有其他去处吗?典当行?一般进不去;二手车评估机构?这类机构数量很少,也都很小,也容纳不了几个人。那还能去哪里就业呢?因此,想拿二手车评估师证找工作的话,可要考虑清楚了。悲观点说,十个“二手车评估师”能落实两个人的工作应该就很好了。考虑受到到金融危机冲击,未来新车价格将进一步下调,将严重冲击二手车市场的发展。受到新车价格回调探底的影响,预计二手车市场在未来两年内将十分艰难,三年之后将出现反弹。近两年内预备进入二手车行业发展的人,千万要考虑明白,未来两年内二手车行业将出现一个小寒冬。至于待遇方面,一般进了这个行的人,也不是干评估,顶多当个倒买倒卖二手车的小业务员而已,业务员待遇能有多少?底薪一两千,外加提成吧。当然,不是说二手车市场不好,发展潜力是很大,中国还有多少家庭没车呢?但是,近两年内,新车价格进一步走低是确定的,谁没事干花同样多的钱不买新车去买二手车呢?

二、天津二手车评估师怎么考?

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发的二手车评估师证书已经取消了,这个是我们常说的,在国家网站上可查询的

接下来,国家把这个认证和考核的权利给了行业机构,也就是汽车流通协会,以后的事情就归他们管了,他们会颁发两个证,一个是岗位证,一个就是技能证

权利下放以后,这个证书社会承认不承认还在试验阶段,所有现在这个时候办证不太是时候,你需要评估师证你得知道自己要这个证书干嘛用,学个证书,一点技术不会,一样没有什么用,如果要是找工作不如去实际学习技术

如果你一定要考,上网随便一搜就出来很多学校,都可以报名参加,天津应该没有,但北京有很多,离的不远,比较方便

三、如何报考二手车评估师

1.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明、填写相应的二手车评估师申请表等。2.审核材料——申请材料提交后,学校信息审核会对二手车评估师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电话通知结果。3.确认注册-申请材料通过后,4.系统学习理论基础课5.参加学校实操培训——经过理论培训,可以参加专业二手车评估实操培训。实践课程采用封闭式教学和模块化训练,让学生从点到点、从外到内系统地学习和评价知识,培养符合汽车市场实际需求的实践型人才。6.参加考试——经过系统培训后才能参加二手车鉴定人专业考试,考试地点和时间由劳动部安排。7.领证——考试合格后,可在90个工作日内获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汽车鉴定师证书(含二手车鉴定师模块)。

四、在天津想考个二手车评估师,二手车评估师的前景如何?

"政策及市场背景二手车鉴定评估师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六类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持有二手车鉴定评估师证书是成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必备条件之一。据国家权威年需要对100多万辆机动车200亿元,并且此数据还在以递增。在这个背景下,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已成为市场稀缺的热门职业之一。根据国家《关于加强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函[2005]186号)及《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价就业准入职业。培训对象开展以旧换新业务的品牌汽车经销商;各二手车交易中心(市场);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评估机构;其他从事机动车租赁、拍卖、报废回收、置换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有关车辆检测鉴定机构和其他、典当、保险、理赔、维修等业务的从业人员。就业前景透过国外市场看中国二随着人们生活水平该越来越普及,车的性能与车型的不断发展与更新!买了车的车主一般3-5年就准备换车了,那原来的车就新车的销售高峰之后要不了几年也必将是二手车交易的高峰。按照欧美发达国家的统计,人一生至少要换9民还算奢望,但目前国内进入第二轮购车周期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很多先开上私家车的人,到了换新车的年限。对于汽车这样的大件物品来说,一般老百姓选择旧的不去新的不来。但是自己开了几年的车价值评估师可以帮助人们解决这些难题。想换车卖车的人一定想还价值几何?想买二手车的人都想买一辆全方面性能较好的车,也需要请个“评估师”评估一下.所以买卖二手车双方都很需要信得过的“二手车鉴车辆买卖中需要用到,二手车市场、4s店、拍卖行、典当行、资产评估公司、保险公司、物价局等多个行业都需要汽车的鉴定评估。原国家经贸委和劳动部文件早已规定现在已经正式实施:国家已经实行二手车鉴定评估师的职业资格认证和就业准入制度。"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是由省商务厅审批,在当地的工商行政办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因此管理部门是工商行政部门(工商局),监督部门是商务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二手车评估师含金量高不高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第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第四条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第五条 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第六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程序第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第九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第十条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分别持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颁发或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三条 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三章 行为规范第十四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二手车交易规范内容是什么

二手车评估师含金量很高的。

二手车评估师证含金量很高的。是从业人员从事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能力证书。签署相应的业务评估报告。它可以作为执业人员的法律执业证书。可用于抖音直播二手车资质申请认证、二手车相关经营主体备案资格、法院专业机构库入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证。

二手车评估师证随着二手车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规范,《二手车鉴定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将成为进入二手车经营领域的通行证,其作用不可低估。国家劳动法明确规定二手车估价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只有持二手车鉴定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者,才能合法从事二手车评估职业。

注册二手车鉴定公司、二手车评估机构等,必须有三名以上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才受理核发营业执照。上述注册的公司在年检、核查时或者产生法律纠纷取证时,二手车鉴定评估师职业资格都可作为有效合法的证明和证据。

二手车评估师证考试的注意事项主要包括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掌握评估方法和技巧、关注行业动态、提高沟通能力、注重实践经验

1、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二手车评估师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便在评估过程中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评估结果的合法性。

2、掌握评估方法和技巧:二手车评估师需要熟练掌握各种评估方法,如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此外,还需要掌握一些实用的技巧,如如何判断车辆的使用年限、行驶里程、维修情况等。

3、关注行业动态:二手车市场的行情会不断变化,因此二手车评估师需要关注行业动态,了解最新的政策、法规和市场信息,以便及时调整评估方法和标准。

4、提高沟通能力:二手车评估师需要与买卖双方进行沟通,了解车辆的相关信息,因此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准确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5、注重实践经验:虽然理论知识很重要,但二手车评估师更注重实践经验。在备考过程中,可以通过参加实习、实际操作等方式积累经验,提高自己的实际操作能力。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20

为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指导交易各方进行二手车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内容有哪些?下面太平洋汽车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二手车交易规范内容是什么

《二手车交易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服务、经营行为,以及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明确交易规程,增加交易透明度,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交易及相关的活动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按下列项目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

一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效;

二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合法、有效;

三交易车辆不属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

第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与卖方身份证明名称一致;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理证明;

二委托出售的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三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车辆,应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以及原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原车主名称应与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名称一致。

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交易合同包括:收购合同、销售合同、买卖合同、委托购买合同、委托出售合同、委托拍卖合同等。

第八条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下列法定证明、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一买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公司按规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五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车辆,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应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在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确。

完成车辆转移登记后,买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购置税、养路费变更手续。

第九条二手车应在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交易。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应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在原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需要进行异地转移登记的,由车辆原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出手续,在接收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入手续。

第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根据客户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在收取服务费、佣金时应开具发票。

第十一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公司应建立交易档案,交易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复印件;

二购车原始发票或者最近一次交易发票复印件;

三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委托人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或者机构代码证书以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五交易合同原件;

六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车辆信息表》(见附件一),二手车拍卖公司的《拍卖车辆信息》(见附件二)和《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见附件三);

七其它需要存档的有关资料。

交易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

第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非法车辆、伪造证照和车牌等违法行为,以及擅自更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和调整里程表等情况,应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举报,并有责任配合调查。

第二章收购和销售

第十三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在收购车辆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按本规范第五条和第六条所列项目核实卖方身份以及交易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并查验车辆的合法性;

二与卖方商定收购价格,如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格存有异议,经双方商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值进行鉴定评估。达成车辆收购意向的,签订收购合同,收购合同中应明确收购方享有车辆的处置权;

三按收购合同向卖方支付车款。

第十四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

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对进入销售展示区的车辆按《车辆信息表》的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在显要位置予以明示,并可根据需要增加《车辆信息表》的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达成车辆销售意向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应与买方签订销售合同,并将《车辆信息表》作为合同附件。按合同约定收取车款时,应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买方持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除外),应向用户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质量保证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

第十七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提供售后服务时,应向其提供售后服务清单。

第十八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在提供售后服务的过程中,不得擅自增加未经客户同意的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建立售后服务技术档案。售后服务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车辆基本资料。主要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出厂日期、使用性质、最近一次转移登记日期、销售时间、地点等;

二客户基本资料。主要包括客户名称(姓名)、地址、职业、****等;

三维修保养记录。主要包括维修保养的时间、里程、项目等。

售后服务技术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第三章经纪

第二十条购买或出售二手车可以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办理。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应按《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二手车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委托购买合同向买方交付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

第二十二条经纪机构接受委托出售二手车,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市场信息;

二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出售合同;

三按合同约定展示委托车辆,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它用;

四不得擅自降价或加价出售委托车辆。

第二十三条签订委托出售合同后,委托出售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二手车经纪机构交付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

车款、佣金给付按委托出售合同约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买卖的二手车,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开具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五条进驻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二手车经纪机构应与交易市场管理者签订相应的管理协议,服从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

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

第二十七条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采取非法手段促成交易,以及向委托人索取合同约定佣金以外的费用。

第四章拍卖

第二十八条从事二手车拍卖及相关中介服务活动,应按照《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委托拍卖时,委托人应提供身份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第三十条委托人应提供车辆真实的技术状况,拍卖人应如实填写《拍卖车辆信息》。

如对车辆的技术状况存有异议,拍卖委托双方经商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鉴定评估。

第三十一条拍卖人应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公告。拍卖公告应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的车型及数量;

三车辆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加拍卖会办理竞买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拍卖人应在拍卖前展示拍卖车辆,并在车辆显著位置张贴《拍卖车辆信息》。车辆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天。

第三十二条进行网上拍卖,应在网上公布车辆的彩色照片和《拍卖车辆信息》,公布时间不得少于7天。

网上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公司利用互联网发布拍卖信息,公布拍卖车辆技术参数和直观,通过网上竞价,网下交接,将二手车转让给超过保留价的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网上拍卖过程及手续应与现场拍卖相同。网上拍卖组织者应根据《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制定网上拍卖规则,竞买人则需要办理网上拍卖竞买手续。

任何个人及未取得二手车拍卖人资质的企业不得开展二手车网上拍卖活动。

第三十三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签署《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四条委托人、买受人可与拍卖人约定佣金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拍卖佣金比例未作约定的,依据《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佣金。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按委托拍卖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十五条拍卖人应在拍卖成交且买受人支付车辆全款后,将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交付给买受人,并向买受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实填写拍卖成交价格。

第五章直接交易

第三十六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法定代理人应提供相关证明。

二手车直接交易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七条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或其代理人均应向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提供其合法身份证明,并将车辆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送交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进行合法性验证。

第三十八条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应签订买卖合同,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二手车直接交易的买方按照合同支付车款后,卖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车辆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交付买方。

车辆法定证明、凭证齐全合法,并完成交易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第六章交易市场的服务与管理

第四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具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设立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手续办理区及客户休息区,做到标识明显,环境整洁卫生。交易手续办理区应设立接待窗口,明示各窗口业务受理范围。

第四十一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在交易市场内应设立醒目的公告牌,明示交易服务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客户查询和监督电话号码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制定市场管理规则,对场内的交易活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由于管理不当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协助客户挽回经济损失,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四十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在履行其服务、管理职能的同时,可依法收取交易服务和物业等费用。

第四十五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牢固树立为客户服务、为驻场企业服务的意识,加强对所属人员的管理,提高人员素质。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管理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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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 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九条 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第十三条 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车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十五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第十六条 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

第十八条 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双方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委托人向二手车经纪机构提供合法身份证明;

(二)二手车经纪机构依据委托人要求选择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

(三)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购买时,双方签订合同;

(四)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九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养路费缴付凭证;

(六)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七)车辆保险单。

第二十条 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

(一)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不具有第十九条所列证明、凭证的车辆;

(八)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车辆具有(四)、(五)、(六)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

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

第二十五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涉案、事故车辆鉴定等评估业务。

第二十七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

第二十八条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二手车流通信息。

第三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建字[2004]第70号)、《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1281号)、《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字[1998]第33号)及据此发布的各类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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