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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怎么做账,卖二手车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tamoadmin 2024-05-22 人已围观

简介二手车交易公司怎么做账报税和一般企业是一样的,通过增值税申报系统进行申报.由于二手车交易可能是4%减半征收,也可能是您亲自跑去税务局,所以应该拿着对方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到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或者进行系统申报!国税函[2005]693号(2005年7月5日)是《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集中开具的政策依据,明确了二手车交易必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三类企业(五种情况).其增值税征收问题按照增值税有关

二手车怎么做账,卖二手车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二手车交易公司怎么做账报税

和一般企业是一样的,通过增值税申报系统进行申报.由于二手车交易可能是4%减半征收,也可能是您亲自跑去税务局,所以应该拿着对方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到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或者进行系统申报!

国税函[2005]693号(2005年7月5日)是《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集中开具的政策依据,明确了二手车交易必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三类企业(五种情况).其增值税征收问题按照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具体分为:

1、经销企业(购销企业)

(1)自营购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第二条规定: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不含税价格)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受托代销.旧机动车经营单位受托代销旧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销售代销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同样按照4%(不含税价格)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二手车交易市场

(1)经纪机构(中介企业);(2)消费者个人之间交易.

发票由交易市场开具,销售者视情况缴纳增值税,即: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价格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价格没有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财税[2002]29号第二条).这是目前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征收方式可以采取:一是税务机关可以委托二手车交易市场代收增值税;二是销售者个人自己申报税款.

3、二手车拍卖公司(拍卖行)涉及增值税政策比照中介企业或消费者个人之间交易办理.即售价不超原值不纳增值税.

销售旧车属于销售货物吗

销售二手车缴纳增值税的有关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销售货物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所以,销售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二手车经销企业.

符合规定的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规定,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

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这份公告指出:经批准允许从事二_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手车交易公司怎么做账报税?二手车市场交易公司的主要业务是销售二手车获得收益,企业的主要成本是购入二手车支付的款项和相关的税费等,企业的收入扣除成本和相关的日常活动的支出,属于企业的净利润,更多关于二手车市场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请参考我们上面文章的处理.

一、固定资产已入账:

1、转出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支付相关税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银行存款

3、收到出售价款

借:应收账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4、确认清理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或固定资产清理

贷:固定资产清理或营业外收入

二、未计入固定资产:

无法进行任何的账务处理。因为二手车的金额不确认,金额无法可靠计量,就无法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企业出售二手车,属于出售固定资产,收回出售价款,记入“固定资产清理”,清理完成后,相关损益记入“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

扩展资料: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这三种不同的情形分别是: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出售固定资产

文章标签: # 增值税 # 二手车 # 销售